如果合同中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,劳动者则不受“竞业禁止”条款的限制。在确定补偿多少时,要考虑四个因素: (1)考虑这个职工所在岗位的重要性,向其发放不同的“不竞争津贴”或“保密津贴”,即考虑该岗位商业秘密的流失大概会给企业带来多大影响;
(2)考虑这个职工不从事这项工作大概会给他带来多大损失,即他从事别的职业和从事原来职业收入的差额,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;
(3)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,如果企业承受确有困难,则可适当缩短“竞业禁止”的期限。国内有些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且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,采取的做法是以离职者在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,然后逐年递减,直至规定的“竞业禁止”期限结束。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,如《比利时劳动合同法》规定“补偿金的最低限额,应相当于竞业避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工人应得总收入的一半,总收入应根据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总收入计算。”如果原单位不予受“竞业禁止”的企业员工以相应补偿,则“竞业禁止”合同就自动失效。
总之,人挪活,没有错。人才的有序流动是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,但在中国现实的工作环境中,任何流动决策,都必须是一个多指标的反复权衡过程,都应该遵守其中的“游戏规则”。用人方要增强法律意识,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调整单位与员工的正常关系;而且也应讲商德,用合理、合法的渠道赢得人才。否则,对行业的发展、对行业人才的培养都是有害的。
如果一个单位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远低于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10%,那这份协议还有效吗?对单位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简单提过,反过来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直接就是几十万,还来一条“不足以弥补单位的,劳动者带要继续赔偿”。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我们工作中的阻碍,因为这是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,而不是权益。
很是影响同志们的创新的激情,记一下firefox linkcheck customer,要是忘了,就是公司的损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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